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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 事变


  那男子蜷缩在牢房的门口处。身体不停的颤抖着,刚才的刑罚时的疼痛,似乎来迟了一般,现在才开始不断涌现出来。

  “刚受过竹书夹身?”幽暗的角落里,传来一个刚健有力的声音。这声音不像是在牢狱中冷冻挨饿后的人发出来的,倒像是某个老爷在使唤身边的奴婢时的发出的声音,带着高高在上的威严。

  男子眼神迷离,压抑得过久的疼痛,卷身袭来,胸腔,肋骨,胃,腰,小腹……整个上半身宛如翻山倒海,每一寸肌肤,每一处内脏,阵痛无比。脚踝处不时的流下雨珠般大小的鲜血,有如针扎。

  就刚才,看完他浑身无伤而抱腹翻滚,显然不久之前受过竹书夹身之刑,而后又经过自己重拳毒打,依旧能够坐起身来,身体定然受过千锤百炼。

  若是等他伤好了,必然会与自己死磕到底,既然免不了要打上一架,既然如此,就必须趁他病要他命

  大汉大步跨去,伸出手拉直铁链,想借助手中的铁链,将男子勒死。

  男子低着头,对奔袭而来的虬髯大汉视而不见,轻手将唾液涂抹着脚踝处的伤口处。

  大汉双手绕过男子头顶,将男子的脖子死死捆住,两条铁链越缩越紧。

  大牢里除去幽暗角落里的那人看不清面目之外,还有两人依靠在墙壁上,仿佛在欣赏着这场表演。

  男子被铁链勒着脖子,很快便呼气不畅,涨红的头顶上青筋暴起。

  虬髯大汉大喝一声,用尽全身气力收紧绳索。牢狱里,死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了,况且刚刚狱吏都说了,快结案,别弄死了,眼下之意就是,弄死了就结案了。

  男子挣扎着,一只手拉扯铁索,另一只手拨捋挡在额头前的头发。

  靠在墙壁上的矮个开口道:“呵,有趣,死前还想要体面吗?”

  男子拨捋头发的手停下,整理了下左掖下的衣裳,随后眼睛里布满血丝,慢慢地放弃了挣扎,双手轻垂而下。

  “这么壮的汉子,可惜,就这么死了。”幽暗的角落里不由惋惜道。

  “壮?”靠在墙边的两人面面相觑,眼前这男子虽然算不上瘦,但是一看就是弱不禁风的样子,这么壮的汉子,这形容的有些过了吧。

  这时,拉扯锁链的虬髯大汉,单膝跪地。虬髯大汉握着手中的铁链,与刚才勒人之状并无二样。

  良久,被铁链勒着脖子的男子,挣扎开锁链,拖着受伤的双脚,向墙边挪了挪身子,靠坐在墙边,大口喘呼着气,他的眼睛却一直盯着幽暗的角落里。

  靠在对面墙上的两男子,盯着眼前不动的虬髯大汉,不禁地打着寒颤,脖子后面的毛孔全盘竖起。

  牢狱中,寺正并没有去追查何人杀的虬髯大汉,甚至连尸首都没有去检查,直接吩咐下面的人,将虬髯大汉的案子结了,给地主家一个交代,仅此而已。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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