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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篇 职业规划


  台下一片寂静,大家都竖起耳朵认真听着。

  崔璨璨低声对我说:“知道马斌律师在公司法案件领域内的影响吗?”

  我摇了摇头,表示一无所知。

  “大气先成律师事务所跟我们讼成公大可以说势均力敌,马斌是大气先成的高级合伙人,别看他才四十出头,在商事案件领域早已是领航人物了,想听他讲实务经验的律师争先恐后,还是出高额报名费的,今天我们免费来听,真是赚到了!”

  “没错,我也是奔着马斌律师来的。”坐在崔璨璨旁边的小帅哥律师笑着赞同说。

  我们低语间,台下已是掌声一片,笑声一片。

  沒想到马斌律师不仅专业知识过硬,代理案件胜诉率高,人还很幽默。

  法学研士加经济学博士,让他在律师界遥遥领先。

  一边当律师代理案件,一边写论文,发表法律著作,让他的事业和名气如日中天。

  努力改变命运,命运改变生活,生活改变气场!

  看到马斌,就觉得他定是成功人士,因为气场在哪!

  所以,成功绝非偶然,成功的背后,是艰辛的努力、付出和拼搏。

  就象今天,如果我如往常一样安逸回家,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的时候,马斌却在为上百人讲授法律知识,传播正能量。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

  正如孩子上学一样,拉开差距的或许不在课堂,而在课堂之后你都做了些什么。

  社会是一所大学,只有活到老学到老,时刻提醒自己严于律己,永远不忘初心,坚持奋斗,才能获得成功,成为真正的人生赢家。

  所以,今天这堂课对我而言,学到多少法律知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改变了我的人生态度,让我有了居安思危,不懈奋斗的决心!

  也让我明白,要想在律师界立足,并有自己的一席地位,必须精通和专注于某一个部门法的,或者说某一个法律领域的研究,并成为这个法律领域的专家。

  所谓术业有专攻,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想面面俱到,往往事与愿违。

  想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便豁然开朗,接下来的日子,我该好好思考思考,自己究竟该朝哪个方面努力了。

  我想起来自己刚学法律时的梦想,就是想成为一个刑辩律师,或者民商事律师。

  但现在,自己真正当了律师才知道,这两个领域的律师,出类拔萃的律师太多、太多,几乎已成饱和状态。

  虽然很多大律师不停在呼吁:刑事律师还远远不够……民商事律师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不过这也确实有些道理。毕竟能做到象大伽律师们那样只专注于刑事或者民商事的律师的确并不多。

  大部分律师都是刑民通吃,这是由生存需要和他们的客户源造成的。

  他们是律师,但却还称不上专业律师。

  当然了,很多当事人也的确需要这类律师,因为真正专业的律师,律师费自然不菲,这也就让“通吃”律师有了市场。

  这就叫按劳分配,各取所需!

  相比而言,证券律师和知识产权律师还处于成长期,这两个领域真正专业和领航的律师并不多。

  就证券律师而言,目前在上海,除了静飞外,还真没听说过更有名气的律师。

  而且就在前不久,我在淘宝网、当当网上搜寻证券虚假陈述案方面的法律著作,竟然一本都沒找到。

  说明这个法律领域的研究还有空白。

  知识产权也一样,就在一两年前,各种网站及App上还可以随意免费下载影视剧,流行歌曲,知识产权完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我们听到国外各个网站下载音乐、影视剧都要收费时,都嗤之以鼻,觉得难以理解。

  而现在,我们也慢慢接受了这种收费方式。

  为了看完一部影视剧,我们不得不充值成为腾讯会员或优酷会员,为了听自己喜欢的音乐,我们又不得不充值成为QQ音乐会员。

  从法律上说,这,正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不得不让法律人士惊叹,中国的法律又向国际化迈进了一大步!

  随之崛起的,就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然而从开始研究到成为这个法律领域的专家行手,需要的是时间和磨练。

  当然了,每个人的机遇和领悟力不同,成长的速度自然会有差异。

  但不管怎么说,这个领域还需要律师,更多的专业律师!

  然而现在,我已置身证券领域,或许这就是天意吧!

  虽然,我并不相信命运,但有些时候,冥冥中老天似乎早有安排,不是吗?

  “讲得好,讲得好……”

  突然,我被一阵阵震耳欲欲聋的掌声和赞叹声惊醒。

  原来是马斌律师的课讲完了,台下律师们个个激动不已、意犹未尽,跑上讲台向他请教成功经验。

  马斌律师一高兴,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几本著作送了个光。

  看着马斌律师风光离去的样子,我似乎看到了自己的未来……

  下面讲课的是宋教授,他不仅是大学教授,还是我们讼成公大的兼职律师,更是名振法律界的民商事法律领域著名作家。

  宋教授其貌不扬,人还有点胖胖的,但谈吐不凡。

  上台第一句话就把大家都逗乐了,十几分钟后,让全场的气氛几乎就达到了热烈的程度。

  连我也不禁在心中暗自惊叹:好久没有听过这么精彩的课了!

  “……《企业破产法》第8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3、4条规定,申请破产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企业法人;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抑或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偿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相关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或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债务,或债务丧失偿债能力)……”

  教授就是教授,倾刻让我们回到了大学时代,重温了一下大学的幸福时光……

  九点钟,讲座准时结束,在场的每位律师都收获满满,这从洋溢在每个人脸上的笑容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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