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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篇 违约责任


  “团队创建至今己有七八年了,今天是我最开心的一天,因为从你们身上,我看到了团队协作的精神和力量,更加看到了团队的未来!”

  当静飞在团队会议上慷慨激扬的说出这番话时,大家都激动的拼命鼓起掌来。

  把格性迥异的十几二十个人组我一个团队,即注重个性,又注重协作共进,是一件难度非常大的事情。

  要知道,能进入讼诚公大的人,本身就是法学专业中的佼佼者。

  每个人都心高气傲,自命不凡,谁都不服气谁。

  这在我刚进入团队时感受最深。

  那时,团队成员之间互不信任,经常会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发生。

  而现在,就连曾经的“团队三霸”梅圆圆、亚子楠、青苹也变得温和谦逊了许多。

  再也不象之前那样,得理不饶人,总是挑别人的刺了。

  这天中午,我正在网上立案,突然接到法官一个电话,说我们有一个案件可能重复起诉了。

  我非常好奇,查了一下当事人的名字,发现我们一年前就立案了,而且一审开庭在几个月前也已经去过了。

  于是,我问法官:“为什么说叶波的案件是重复起诉?之前己有生效判决?”

  “在我们法院系统中刚刚发现,有一个和叶波同名同姓的人在一年前就通过其他律师调解结案了!所以通知您跟当事人确认一下,如果情况属实,这个案件就只能作重复起诉处理了。”法官很认真的对我说。

  “哦,身份证号也相同吗?”我仍有些不敢相信。

  按理说,在立案的时候,如果法院发现可能重复立案的,就应该不予立案。

  现在看来,立案登记制度下,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受理了。

  然后,等我联系到当事人叶波时,他大吃一惊,赤口否认自己曾经委托过其他律师。

  于是,我告诉了他律师事务所名称及代理律师后姓名。

  刚开始,他还是表示不认识那个律师,也没听过那家律师事务所。

  但第二天上午,他又打电话告诉我,二三年前他确实咨询过一个律师索赔的事情,但并沒有正式委托过他。

  而且,时至今日,他也沒有拿到过一分钱的赔偿款。

  这就奇怪了,按照法官的说法,他的案件早在一年前就己经调解结案了。

  也就是说,被告已经对他进行过赔偿了。

  看来,前面的代理律师己经通过调解获得了叶波的赔款,只是沒有结算给他而已。

  所以,我一方面通知法院,此案确实存在重复起诉情况,但当事人并未要求撤诉,就只能等法官依法裁判了。

  另一方方面,建议叶波同之前的律师再联系,确认下具体情况。

  当然了,也顺便告知他,我们己经帮他立案、代付诉讼费,一审又开过庭了,现在却因他个人原因,造成重复起诉,己经构成根本违约了。

  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有权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当然了,违约责任最主包括两项:一、返还我方代付的讼诉费;二、支付违约律师费。

  讼诉费返还金额,以法院缴费赁证及我方付款赁证为依据。

  律师费嘛,得请示静飞以作决定。

  毕竟,这个案件前期的判决我们都是胜诉的,被告偿赔能力还不错,有一部分当事人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叶波的起诉金额是55000元,正常判决的话,不会低于45000元。

  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的律师费至少也要以40000元为基数核算的。

  三天后,我打电话给叶波,询问调解情况。

  他说:“那个律师我已经联系上了,赔偿款他给还给我了。你们这边诉讼费我愿意承担,但律师费要收12000元,我没法接受,因为我拿到的赔偿款只有19000元。”

  听了他的话,我十分惊讶,但他说的是真是假还有待核查。

  那天法官告诉我调解金额也是四万多,就是去掉律师费,拿到手也不止才19000元吧。

  “好吧,既然这样,您先把调解书拍照发给我们看一看,因为您这个案件正常判决的话肯定不会少于45000元,相比而言,调解金额相差太大了。但如果真象您说的,我可以把您的情况告诉静律师,让他帮您优惠优惠。”

  “好的,谢谢了!”叶波高兴的挂掉了电话。

  下午,叶波如约将调解协调拍照发给了我。

  我一看,调解金额确实只有二万多元,这样以来,扣掉律师费,他能拿到的也就一万多元。

  说来,他并没有说谎。

  我将调解协议打印出来后,拿给了静飞。

  静飞一看,气愤的说:“律师队伍为什么会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出了这样不负责任的败类!”

  如果判决,当事人明明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有些律师就是为了快速结案,快速拿钱,完全不顾当事人的利益。

  无疑,调解是最快捷的一种结案方式,但前提是:必须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比如:判决能赔偿一万元,调解能赔偿8000~9000元,达到80%左右,考虑到判决要历经一审、二审,甚至执行阶段,诉讼周期较长,我们会建议当事人调解。

  因为调解基本上半年内就可以拿到赔偿款,而判决等三五年都是有可能的。

  虽然,我们合同上约定调解赔偿80%以上不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我们有权主自决定是否同意调解。

  且授权委托书上也列名了特别授权的范围。

  但实际上,每次调解前,我们都会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只要是当事人不同意的,我们坚持起诉到底。

  “哦,这个张灿律师我想起来了,几次冒充过我们拉案件,已经被当事人投诉过很多次了。”静飞看着调解协议,突然若有所思的说。

  “啊?还有这样死皮赖脸的律师?”我惊叹到。

  这让我突然想起之前有当事人讲过,明明想的是把材料寄给我们,但结果却寄给了其他律师。

  现在想想,我终于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别人假冒了静飞的名义,却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真可怕呀,前不久我还听同事说,连“黄牛”都渗透到了法律服务领域。

  这些人,为了拉客户可是不讲什么职业道德的,真悲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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